历史

民国农村权力结构 (7 / 11)

表6.2江苏无锡104个乡长的田亩与职业统计

田亩统计职业统计

100亩以下100亩以上合计地主富农小商人合计

人数

资料来源:张锡昌:《农村社会调查》,第263-264页,黎明书局1934年。

在“新县制”推行以前,区以下的乡镇长权力尚有限,且多出于民选,其作恶者尚非普遍。以江苏为例,据1933年的调查,当时区以下的组织是“乡辖闾,闾辖邻,乡闾邻长由农民公选,当选人以人格、知识和做事能力为标准,而且全为义务职,很多人都不愿干”。这种情形在浙江亦同样存在。由于这个时期的乡镇长有职责而无报酬,甚至乡镇公所的笔墨纸张茶水等费用亦需乡镇长私人贴补。乡镇长职务繁杂非专职不可,但这个时期的乡镇长按规定为义务职,如全脱产投入,势必影响本身的职业和生计,因此,“乡镇长不愿就职者多,甚至有藉口出外经营商业,无力兼顾乡务为辞”,辞职不干。

但这种情形随着“新县制”的推行而逐渐改观。“新县制”下的乡镇长被国家政权赋予重任。乡镇长可以说是权倾一方。按照“新县制”的规定,乡镇长兼乡镇壮丁队队长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。在有些地方,乡镇长还兼任乡镇信用合作社社长。此外,乡镇还具有自己独立的预算,有权向所属居民征收捐税,作自己的财政开支。如此而言,乡镇长具有控制一乡政治、军事、经济和文化教育的权力。乡镇公所如同一个正式的官衙,其职员编制按规定有一二十人,实际常达四五十人。内有股长、干事、师爷、文书、事务员、会计员、户籍员,还有武装乡丁。据一位名叫李月波的人回忆,他初中毕业时,本想继续读书,而他的岳父、内兄、堂兄等均劝他不要升学,进乡公所做点公务,“以显门庭,光耀祖宗”。既然乡公务可以带来名誉、权力、金钱和地位,其职位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豪强争夺猎求的目标。

对***政府而言,土豪劣绅对基层权力的专擅与篡夺,无疑是其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所遭遇的棘手难题和重大困扰。正因为此,当“新县制”推行之初,***就提出了“用新人行新政”的口号,希求将地方权力从土豪劣绅手中夺回。为此,***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:一是从法律上规定“有土豪劣绅行为曾受处刑之宣告者”不得担任乡保甲长,并将乡保甲长的年龄限制在25-45岁之间;二是各省、县、区分别举办各种人才训练所、训练班,企望将一批乡村优秀青年进行培训后,取代土豪劣绅担任基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