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

第五十九回 《中倭江户新约》 十三 (4 / 4)

、江户、鹿儿岛处官员处置;

七、准许扶桑居民前往台湾进行劳作,台湾府按照给予正常之劳作补贴;

八、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,俾两国分执一册,以昭信守;所规定之内容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,施行妥办无碍。

大明崇祯十三年,扶桑明正天皇宽永十七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