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(二十九) (12 / 13)
我昨晚没有戏弄她,甚
至当着大家的面偷偷干她;一切都是那几个畜牲的阴谋。
于是我清晨便到她的宿舍前等她出门。
看到她准备出门的身影,我连忙敲门问:「请问老师,如果有对男女朋友,
女朋友无法回头看见男朋友确实的身影,而后方却有人模彷男朋友的声音,然后
从后方与女方性交,让女方误以为与女方性交是男朋友,请问犯了什麽罪?」
「蛤?」
一大清早,眼睛还稍微肿肿的陈湘宜老师,听见我这问题,应该知道我在暗
示她昨晚的事,但她很认真地思考后,回答:「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性
交罪;至于趁机性交罪、刑法225条第一项的法条内容:『对于男女利用其精
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,处三
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』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,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女朋
友被骗是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,所以也不算趁机性交;至于早该废除,现今会
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第一项:『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,而听从其为
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』因为你的前提是男女朋友,并不是配
偶,所以也不成立。
」
老师揉了揉眼睛,打了个哈欠后道:「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
吧?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,诈欺得利罪:以前项方法得『财产上不法之利益
』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把『性服务』解释成民法上的『劳务』?但是是别人性服务也不是女方
啊,女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?而且『性服务』能不能类推适用解释成财产上
的利益,我想大部分教授都会反对。
」
老师顺着逻辑推理,最后却自己推翻自己的论点,只好歪着头笑了一下。
「什麽,那老师你昨天在鬼屋不就被白玩了!」
我本来想暗示老师昨晚发生的一切,一听到那几个王八蛋什麽罪都没犯,气
到脱口而出,完全忘记我是要慢慢引导老师明白,暗示老师昨晚发生那麽难堪的
情事。
「你在憨眠喔(台语:你在发白日梦吗)?」
又听见老师说台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