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越世纪的上海 (10 / 13)
界来,成立相应的机构,专门从事市政建设,并进行专门化、法制化的管理。联合工部局下设工务处、警务处、公共卫生处、火政处等机构,制定了一系列市政管理条例,对居民的居住、行路、卫生等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。到了1876年,其禁例就有30条之多,大到市政机构的构造,小到公众生活的琐细之事,无不有严格的规定,如不准随时随地倾倒垃圾,不得在公共场大声喧哗,甚至于不准倒提鸡鸭等等。联合工部局继续修订执行的租界时期制订的《各项捐照章程》和《违警章程》就是两项比较典型的管理法规。前者名为“捐照章程”,实则涉及租界各业及交通工具的管理;后者更关涉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:电石、脚踏车、地毯、牲畜、虐待牲畜、羽毛、救火章程、燃放爆竹、垃圾、违章拘人、淫秽招贴、火油、风筝、抽收厘捐、各种彩票、自来火、公廨章程、泥土、取厌于人、打样房照会、婚丧及赛会、告示、妓女、公家花园、抛球场、硝磺、悬挂招牌、开放汽馆(笛)、稻草等物、马路章程。如第八项“燃放爆竹”款规定:“居民无论在于马路僻径及公地均不准燃放爆竹,如欲燃放或于家中天井焚化冥镪,应预向警署领取执照,惟火铳或自燃之爆竹则一概禁用。”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法规体系,并有严格的罚则维护。随着上海的开发与繁荣,有关市政管理的法规日趋完善,涉及面愈来愈广。对于这些管理法规,上海人最初并不适应,违犯规定者很多,当时报纸上常有因违反规定而受罚的记载,甚至闹出许多笑话。但这些市政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很快就显现出来,法制化的管理方式,使上海市政景然有序,远不似其他城镇,甚至于原先脱离联合工部局单独管理的上海华界那样混乱和肮脏。于是,人们在对比中对这些市政规章制度开始有了全新的认识,逐渐由拒斥而赞美而认同而接受。洁净与肮脏、混乱和秩序、文明与野蛮的反差是如此的鲜明,以致于对所有不甘蒙受落后、野蛮之羞的华人有识之士而言,无不带来莫大的感官冲击和心灵震撼,于是周边不少都市以至于城镇纷纷仿效上海的市政管理办法,进而大力向全国各地推进市政的近代化法制管理理念。
当然,接受法制管理对于长年散漫的华人,尤其是剽悍的北方华人而言,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得以成功的。类似法规在外地受到的抵触更为强烈,尤其是由于没有西方人士参与法制管理的区域,管理无力和徇私舞弊的恶疾使这些法规失去了应有的效用。即使在上海,向往着“遍地黄金”的外地农民,尤其是河北、山东一带因黄河水灾来沪的赤